根据市委、市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坚持审计监督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》(六办发〔2017〕40号)通知要求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的相关规定,受六安城投集团委托,我公司组织审核小组于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14日对公交首末站监控建设项目(许继慎路、九德路、寿春路)进行了预算审核,初审结果如下:
一、基本情况及说明
本工程为公交首末站监控建设项目(许继慎路、九德路、寿春路),本项目位于六安市区。本次工程包含三个部分:1、许继慎路公交首未站监控工程,2、九德路公交首未站监控工程,3、寿春路公交首未站监控工程,主要建设内容为管沟挖填,光纤及光缆保护管敷设,监控杆件制作安装,监控设备安装等。本工程建设单位为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,设计单位为六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,编制单位为智埔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预算送审价为379,085.06元。
二、审核依据及说明
1、六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《公交首末站监控建设项目(许继慎路、九德路、寿春路)》施工图纸;
2、《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》(2018版);
3、《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》(2018版);
4、工程取费执行《安徽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》(2018版);
5、材料价格执行《六安建设工程造价》2020年第6期信息价(不含税价)中六安市区材料价格,信息价没有的材料调查市场询价计入;
6、人工工资按照140元/工日;
7、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价〔2019〕7号《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》,税率按9%计算;
三、审核增减说明、项目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
(一)审增部分合计1,894.32元
1、许继慎路公交首未站监控工程,共计核增737.44元,具体如下:
(1)回填方工程量核增,审增608.17元;
(2)综合上述增加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增计129.27元。
2、寿春路公交首未站监控工程,共计核增701.40元,具体如下:
(1)回填方工程量核增,审增578.47元;
(2)综合上述增加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增计122.93元。
3、原清单编制单位材料价格执行《六安建设工程造价》2020年第4期信息价,此次审核材料价格执行《六安建设工程造价》2020年第6期信息价,此部分审增合计455.48元。
(二)审减部分合计68,035.51元。
1、许继慎路公交首未站监控工程,共计核减25,554.57元,具体如下:
(1)防水网线工程量核减,审减1,074.10元;
(2)4芯单模光纤工程量核减,审减5,313.00元;
(3)电源线RVV3*2.5工程量核减,审减4,248.00元;
(4)电源线RVV2*1.0工程量核减,审减168.00元;
(5)φ32PE管工程量核减,审减387.75元;
(6)七孔梅花管工程量核减,审减6,041.10元;
(7)φ110镀锌钢管工程量核减,审减4,434.46元;
(8)管沟土方工程量核减,审减70.64元;
(9)余方弃置工程量核减,审减1,010.72元
(10)综合上述减少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计2,806.66元。
2、九德路公交首未站监控工程,共计核减29,458.41元,具体如下:
(1)防水网线工程量核减,审减1,027.40元;
(2)4芯单模光纤工程量核减,审减7,969.50元;
(3)电源线RVV3*2.5工程量核减,审减6,018.00元;
(4)电源线RVV2*1.0工程量核减,审减145.60元;
(5)φ32PE管工程量核减,审减620.40元;
(6)七孔梅花管工程量核减,审减3,562.70元;
(7)φ110镀锌钢管工程量核减,审减6,282.35元;
(8)管沟土方工程量核减,审减90.57元;
(9)回填方工程量核减,审减287.18元
(10)余方弃置工程量核减,审减208.75元
(11)综合上述减少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计3,245.96元。
3、寿春路公交首未站监控工程,共计核减13,022.53元,具体如下:
(1)防水网线工程量核减,审减1,074.10元;
(2)4芯单模光纤工程量核减,审减1,707.75元;
(3)电源线RVV3*2.5工程量核减,审减885.00元;
(4)电源线RVV2*1.0工程量核减,审减168.00元;
(5)φ32PE管工程量核减,审减1,128.00元;
(6)七孔梅花管工程量核减,审减2,400.95元;
(7)φ110镀锌钢管工程量核减,审减2,586.85元;
(8)管沟土方工程量核减,审减118.83元;
(9)余方弃置工程量核减,审减1,410.77元
(10)综合上述减少内容,措施费、规费、税金等审减计1,542.28元。
四、审核结果
公交首末站监控建设项目(许继慎路、九德路、寿春路),预算送审价379,085.06元,审定价312,943.87元(审减68,035.51元,审增1,894.32元)。